本契約是由BEKINGGAME平台會員(會員個人資料請於註冊頁面填寫,以下簡稱「甲方」),與趣樂互娛,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所提供的網站以及乙方現在正在提供和將來可能向甲方提供的網路相關服務和手機遊戲服務,所訂立的契約。
會員註冊及遊戲服務之申請,請甲方先行審閱本契約,再按「同意遵守」鍵完成會員註冊程序。
如甲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甲方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之允許始得註冊成為會員;如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則請由甲方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註冊申請。甲方對本契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乙方提供甲方手機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1.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 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遊戲點數:係指甲方依照乙方所定之付費方式所換取,作為支付甲方服務對價之單位。
4.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5.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服務起至登出本服務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6.暫停遊戲權限(凍結):係指以限制登入遊戲網站或暫時限制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方式,暫時禁止甲方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本服務。
7.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8.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遊戲虛擬貨幣制度。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 乙方應在官網相關頁面、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本遊戲服務及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虛擬商品、寶物、虛擬金幣等電磁記錄),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 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以重制、傳輸、改作、編輯、散佈或以其他任何形 式從事其他營利行為,更不得對本遊戲服務之任何內容進行修改、解碼 (Decompile)、還原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反向組譯 (Disassemble), 或任何更動、破壞、攻擊等行為,如有違反者,甲方應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前項情形,甲方亦不得對於因持有或占有乙方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而為移轉、買賣、讓與或其他處分之行為。若甲方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 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乙方在接獲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 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1.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遊戲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供甲方使用。
1.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遊戲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供甲方使用。
2.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帳號對應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3.甲方應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屬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負責。
4.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5.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6.契約非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7.前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 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 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 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 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百元,由甲方負擔。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相關規定請參閱隱私條款。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于七日前於遊戲網站首頁、 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中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可歸責乙方之因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 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予以返還,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1.資料轉移:在出現本公司遊戲伺服器合併情形時,本公司有權將用戶的角色檔案轉移到其它本公司遊戲伺服器(但不影響甲方電磁紀錄之完整性)。
2.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BEKINGGAME平台管理規範)。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之程序為之。
3.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或服務契約中明訂24小時申訴服務資訊與電子郵件位址。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3.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30%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
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4.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5.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本契約所定的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者,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本契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